横跨5省40市的淮河流域,面积达2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78亿,平均人口密度居全国之最。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淮河水污染情况日益严峻。“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身心受害。”这首广为流传的民谣描述了淮河上世纪水质恶化的过程。
淮河治理
在9月7日-8日举办的首届“淮河流域绿色发展论坛”上,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主任肖幼表示,淮河是新中国第一条全面系统治理的大河,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最难治理的一条河流。
经过20多年的治理,如今淮河流域性水污染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干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但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的反馈意见显示,淮河支流水质长期没有改善,2016年监测的27条淮河二、三级支流中,7条水质为Ⅴ类,10条为劣Ⅴ类。
9月5日至6日,安徽省省长李国英赴淮南、亳州、蚌埠三市,调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及河长制落实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时强调:深入落实河长制,全面加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努力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淮河流域协作机制,加强协调会商,强化考核联动,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八条所称“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予以细化。
淮河治理“攻坚战”
淮河,古称淮水,是中国七大河之一。淮河干流全长1000公里,淮河流域地跨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和山东五省,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其涓涓流水滋养了沿河两岸的人民。
不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和制约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程绪水称,淮河流域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洪涝灾害、干旱和水污染问题均十分严重,特殊的地理、气候和人文条件决定了淮河治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淮河水污染治理的第一个高峰期。其间,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经原国务院环委会批准成立,我国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出台。
但2000年后,随着阶段任务的完成,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出现松懈,城镇入河排污量出现反弹。2004年7月中旬,淮河干流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沙颍河、涡河污水下泄,在淮河上形成了长约150千米的污水团。至此,淮河流域开始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如今,淮河流域已建立水污染联防和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水质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河长制等管理制度。
不过,据程绪水介绍,淮河流域水污染形势仍然严峻,淮河流域水功能区2016年水质达标率67.1%,距2020年80.1%的目标还有差距。430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5.1%,但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受到威胁,饮用水水源地监控和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任务仍然较重。河湖水生态问题仍然突出,河流生态用水被挤占,平原区地下水位普遍持续下降,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地荒漠化等环境地质问题。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
肖幼表示,淮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矿产基地和制造业基地,也是国家实施鼓励东部率先、促进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的重要区域,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想发展经济,对淮河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已经越发重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好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淮河流域也已被列入“十三五”全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流域。
对于如何进一步保护淮河流域水资源,程绪水建议,以全面落实水十条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加强协调会商,强化考核联动,开展联合督查,建立应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目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作为淮委会的单列机构,承担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保护的行政职责。有学者指出,因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安排和对地方政府的权威性管制手段,加之缺失可持续的治理法制规范,该机构无法有效执行流域规划,协调行政区域,解决跨行政水污染等矛盾,建议设立更权威的部门来管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表示,在地方自治的大方向下,考虑到地方政府参与淮河治理的区位优势和灵活便利性等特点,管理机构无需改变,重点应放在对政府间的治理合作协议的达成程序、内容形式、违约后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以确保协作治理的法制化。
曹明德表示,可把现行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修改为条例,纳入、细化前述二十八条中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等内容,明确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对各自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义务,对政府间进行合作治理的法律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对淮河流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做出明确的区分,可效仿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附加经济制裁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淮河流域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不仅要将本辖区的人口资源、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其中,而且还要将各地方政府对流域环境质量的贡献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