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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出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23 10:58:29

  全面推行河长制之后,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河长制提出若干要求。


  全省河湖基本信息


  实行共享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河长会议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


  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报送、通报、共享和公开等。


  信息收集主要内容为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验、做法;全省河长制实施情况、效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省河湖基本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进行督查督办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省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省河长办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建立河长制督查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各级行政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名单报同级河长办备案,每年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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