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赣河办字【2017】71号)由江西省河长办公室正式印发。
《办法》规定,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到位等内容。验收评估按照乡对村、县对乡、市对县、省对市的方式逐级开展,省级验收评估的对象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此外,为规范和指导各级对下级的验收评估工作,《办法》还专门制定了四套分别适用于市级、县级、乡级、村级的验收评估标准,随同《办法》正文一起印发。
至此,江西已完成中央和水利部要求出台的六项配套制度建设,这些制度的实施将为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