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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9 12:21:23

  近日,太原市政府印发了《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以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为刚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按片区或流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系统化实施方案,梳理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全文如下: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进行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排水管网及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为刚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按片区或流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系统化实施方案,梳理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规划阶段


  第六条 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发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规划部门应根据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审核把关工作。


  第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以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各项指标。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工程建设已完成主体,但室外工程尚未开工的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设计方案。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建筑节能等改造一并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顶层设计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内易积易涝、雨污混流、无排水设施、黑臭水体严重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老旧城区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批次、分年度进行改造。


  各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城区海绵城市改造;也可结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采用PPP模式,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城区海绵化改造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建设及验收阶段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写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指导。


  第十条 新增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室外工程尚未开工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竣工备案时,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 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海绵城市数据库,享受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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