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而言,水污染防治是一场关乎未来的大考,“考试成绩”至关重要。11月21日,合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今后,考核不及格的地区,将面临惩处。
按照《考核规定》,合肥市将采用评分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质量指标”和“任务指标”双百分制考核。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实行“任务指标”的单百分制考核,并综合考虑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两个指标,囊括了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其中,“质量指标”包括地表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达标比例、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完成比例等四个方面。“任务指标”主要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绩太差的地区,将面临针对性的惩处。例如,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不合格的地区,合肥市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手段,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取消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此外,按照《考核规定》,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等次“合格”,但得分低于70分的地区进行黄牌警告。而且,市级财政将把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