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2018~2019年,我省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我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