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超计划10%以内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10%-30%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