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排污单位所应承担的环保责任进行了细化,在要求实行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允许政府与企业签订环境污染防治协议,约定排污减量,“履约”即可获得相应奖励,以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组织评价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条例新增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河长制、林长制和生态修复制度等。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同时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说,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和执法监督是必要的。
条例还要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此外,条例还分别对建立养殖场、固体废物利用、无线电台设置等细化了限制性规定,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固体废物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运入本省境内处置;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增设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今后,排污高要求、严标准的企业,将可以和环保部门“签约”。一旦实现减排目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条例规定,如果满足根据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或是排污单位根据技术改进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两种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与相关污染物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排污单位按照污染防治协议,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条例增设污染防治协议制度,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环境污染防治协议的形式,激励企业更加自觉改进技术、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更好地履行环保义务。”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殷福才说。
条例还积极鼓励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推动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领域,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对三类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普惠的公共产品,环境保护需要人人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这一评价结果还将作为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金融支持、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于企业来说,条例要求其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督促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环境保护作用。”殷福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