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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浙江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2/26 13:12:26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明确“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到2020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02号)也明确要求“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保护积极性,加快建立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我们起草了本《实施意见》。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2018年率先在钱塘江干流、浦阳江流域实施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其他饮用水源保护等受益对象明确、双方补偿意愿强烈的相邻县(市、区)同时开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四个部分:


  1.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之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我省生态环境现状,强化节水减污理念,以省内流域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实施水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2.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原则:一是权责对等,合理补偿;二是地方为主,省级引导;三是分年实施,全面推广。


  3.第三部分是主要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补偿基准。将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和上下游县(市、区)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作为补偿基准,以我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考核依据。二是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除资金补偿外,可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三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500-1000万元范围内协商确定。四是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五是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六是省级资金引导。对达成协议的流域地区,省财政通过水质考核奖惩、“绿色指数”给予引导支持,鼓励早建机制。


  4.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做好工作指导,省级部门强化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明确工作任务及时间表,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尽快达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流域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地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1.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02号)。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54;省环保厅规财处,联系电话:0571-28869105;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联系电话:0571-87059390;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联系电话:0571-8782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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