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会上,专家就《条例》适用范围、地下综合管廊定义、如何保障管线入廊等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2013年6月,南宁市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佛子岭路综合管廊)开工建设,2016年南宁市成为国家第二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之一。法律界有关专家认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要长远考虑,要有前瞻性,所以有必要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县的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对地下综合管廊定义进行了规范,具体为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供冷、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专家认为,地下综合管廊是地下的系统工程,持续建设会在地下形成类似地铁一样的网格,能装进管廊里的管线都应装进去。
“强制入廊和缴费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入廊应如何处罚?”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专家提出疑问。《条例(草案)》规定,管线单位未将管线入廊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相关行政部门不予规划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