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于沙溪镇的六乡涌,河涌水质发黑发臭。
根据中山市2018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了修正工作,经起草、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南都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修正案业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已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方可实施。此次,《条例》修正案为了加强震慑作用强调了将对水污染予以顶格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将罚款下限在上位法十万元的基础上提高至三十万元。
首法为何关注水环境?
“九龙治水”缺乏统筹协调机制
中山首部地方立法为何关注水环境保护?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建仁表示,中山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整治内河涌,在各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建成全省第一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使中山横门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洪奇沥水道、磨刀门水道等5条主要河流水质维持良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条例》实施前,有部分镇区内河涌仍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个别河涌超Ⅴ类水标准,存在发黑发臭现象。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未能纳入镇区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流入河涌造成污染,以及禽畜养殖的污染物,都成为农村污水污染比较突出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中山市对于制定相关法规具有极大的需求。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对中山的水环境保护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甘建仁解释称,《条例》旨在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使各部门间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形成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合力。”此外,《条例》的出台还可以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主要是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加强农业污染源防治,同时还可以解决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甘建仁表示。
修改后的《条例》没有增删条目
强调顶格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据甘建仁介绍,《条例》于2016年6月1日生效,于今年5月底实施满两年。根据市人大立法评估工作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份委托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开展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中,将相关部门、部分镇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形成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归纳,形成了书面修改建议。
据甘建仁介绍,修改后的《条例》并没有增删条目,修改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据上位法的改变而修改,共8个条目;二是根据实际需要而修改,共2个条目;三是对文字进行修改。
“比如依据上位法的改变而修改”,据甘建仁举例称,依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此次中山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罚则予以修改。“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中山市地处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结合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为了加强震慑作用,达到处罚目的,同时考虑到合理性,《条例》修改时将罚款下限在上位法十万元的基础上提高至三十万元”,甘建仁表示。
此外,此次《条例》也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了修改。例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咸潮等近海生态状况与湿地红树林等林地保护恢复密切相关,林业部门也需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因此《条例》修正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咸潮监测结果通报对象中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
另外,据介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原系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要求,原来规定要求通过“调水引流”加快内河涌水体流动和置换,但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只有调水引流一种措施,因此,将该条款中的“调水引流”删除,赋予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更有利于工作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等部门”修改为“等有关主管部门”。避免了机构调整部门名称冲突,使得条款相关用语前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