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区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5.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6.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水利系统外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并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水利系统外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2.未通过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