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多次报道过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8日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记者从现场了解到,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做了以下重点修改。
修改一,建立河(湖)长制体系,将5级改为4级,并明确村委会职责。修订草案一审稿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市、县、乡四级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本款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村级实行河(湖)长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补充了村民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修改二,促乡村振兴,禁止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议增加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在第三章第三节增加了四项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废水,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水产养殖的排水进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