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水产养殖的排水进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记者昨日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修订草案)》提到,我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将“河(湖)长制”写入其中,并提到,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城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畜禽养殖应划定禁养区
当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还相对薄弱。《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废水,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产养殖的排水进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