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王凤远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王凤远举例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列举了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5种,结合河南省的地方情况,《条例》将湿地、坑塘、蓄滞洪区列入适用范围,突出了地方特色。
记者注意到,在2009版的基础上,新修订《条例》的增设了“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章,调整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将督察结果与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等内容;完善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相衔接。
此外,《条例》还对举报奖励、信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同时,《条例》强化了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比如,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定;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调整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还对上位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据河南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会长韩宏伟表示,在实行工业污水集中达标处理方面,化工行业对自身要求更高,大部分化工企业已退城入园,并实现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部分园区污水排放指标甚至控制在了COD排放在30ppm以下。新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更有利于促进散小化工企业的退城入园,以及环保治理的彻底改善,尤其是临河、湖的化工企业更要严加控制,采用先进的污水治理技术,来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王凤远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出台,是全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大事,《条例》的实施将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