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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最高或罚20万
发布日期:2019/7/30 11:34:21

   做好合肥城市排水管理,对南淝河及其八大支流综合治理至关重要。7月28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2009年出台实施的《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将修订。目前,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未来新办法有望增加一系列处罚条款。

 
  【建设】 现有排水设施未分流的,要限期改造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的费用。
 
  【管理】
 
  餐饮、医疗等企事业单位先办证后排污
 
  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维护】
 
  公共排水设施将划定保护范围
 
  今后,合肥市还将划定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包含直径600毫米以上(含)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直径600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1米以内的区域;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3米区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因公共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沿线排水户,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通告。
 
  【处罚】
 
  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拟最高罚款20万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许可向排水设施排污或最高罚50万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提法,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通报。
 
  损毁排水设施不补救,可罚款10~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下达了“禁令”。比如,损毁、盗窃、穿凿、堵塞;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拟罚款10~10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今后合肥市还将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比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另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间歇式排放的单位未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内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这些都是不许的。
 
  违反规定的,将由市、县(市)区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擅自拆除、改动相关设施最少罚款5万元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窨井盖丢失伤人或罚款10~50万元
 
  目前,在一些城市或者乡镇,因窨井盖丢失造成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今后,在合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可要“打起精神”了。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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