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一定范围内将禁止新建焦化、化工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就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汾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的具体办法。凸显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欠账多、底子薄、任务重,水环境质量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条例》,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体制机制完善、夯实水污染防治基础、提升水污染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条例》以国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立足我省工作实际,细化有关条款,体现山西特色,特别是将我省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
防治水污染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条例》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地表水污染防治”一章又分别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工业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与此同时,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针对城镇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和全处理;明确“城市建成区内洗车、洗衣、洗浴、餐饮等行业经营者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针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明令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禁止在河湖源头区域内倾倒垃圾、非法砍伐、放牧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