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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发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9/9/29 13:42:58

   9月27日,由嘉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兴港船舶水污染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嘉五水办〔2019〕30号)正式发布实施。嘉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海事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嘉兴市海洋与渔业局、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嘉兴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嘉五水办〔2017〕51号)同时废止。

 
  该制度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对各相关部门在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分类管理、单证及监管要求等内容。制度同时确定联合检查、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联合监管机制,便于各部门真正发挥联合监管办法的作用,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
 
  下一步,嘉兴海事局将在做好该制度宣贯工作的基础上,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共同推动船舶水污染转移处置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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