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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发布日期:2019/11/4 11:50:11

   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山西省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据了解,排水户是指所有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山西省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建立排放监测体系和监测制度,重点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在线监测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并签订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事业单位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改制为企业。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出水水质在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Ⅴ类标准。
 
  山西省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许可证要求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已取得的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厂连续3个月严重超标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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