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修正饮用水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新闻通报会,对四川省饮用水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办法修改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介绍,四川省饮用水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应上位法,明确了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确定饮用水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应拆除或关闭。二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以及违反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依据原环保部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和附则中的名词术语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四是按照机构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及环保等机构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
环评法实施办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应上位法,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增加了对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督考核和诚信管理、修改了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规定,同时对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及其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文件形式和范围作了相应修正。二是根据国家环保新政策,明确了“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规定了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三是按照上位条例,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地位和支撑作用,增加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能力建设的内容。四是删除了与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的相关条款。五是因机构改革涉及的机构名称变更,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