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银川召开。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委会副主任李锐主持会议,副主任姚爱兴、左军、吴玉才、彭友东、董玲和秘书长徐力群出席会议。
会议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56人,出席48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决定,宁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月11日在银川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等有关文件,审议了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通过了宁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听取审议了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报告、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会议指出,对通过的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各有关方面要学习宣传、全面落实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会议强调,即将召开的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是宁夏自治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在宁夏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扬民主,务实高效、周密细致地做好组织服务和各项保障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会议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把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开成一个汇聚建设美丽新宁夏磅礴力量的大会。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刘可为,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沙闻麟,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侠联,宁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和邀请的10名宁夏自治区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