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这次对《条例》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也是安徽省一项重大的立法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特别是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的高度作了全面论述,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重大部署。省委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同时,近几年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修改完善《条例》,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另外,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因此,《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2018年初,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修订《条例》。3月22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政府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政府,按照省委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系统梳理中央及省委相关规定,对《条例》进行再审视、再研究、再论证。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实情,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巢湖流域所有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集思广益,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及时将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寻求业务指导、支持,确保依法立法。征求省委常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成员意见,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两次研究,三次向省委汇报《条例》修改情况。12月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原则同意《条例(讨论稿)》。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二、修订《条例》体现了什么特点?
本次修订《条例》,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了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充实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了监管标准、细化了监管措施、严格了监管责任,以期系统提升巢湖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水平。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打赢碧水保卫战的系列部署,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融入《条例》。二是坚持新发展理念。恪守以人为本、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立法指导思想,紧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直面巢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力促巢湖流域绿色、永续发展。三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循省委提出的科学、从严、依法等五项修改原则,对修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条例》修订始终。四是坚持严格管控的要求。从全局出发系统考虑完善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调在巢湖流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聚焦突出问题整治,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健全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制度措施。
三、这次修订在巢湖流域环境保护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这次修订立足于促进巢湖流域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环境保护的标准方面作出了一些实事求是的严格规定。比如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如将派河入湖水质保护标准由“按Ⅳ类水标准保护”提高到“按Ⅲ类水标准保护”。比如增加了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减量替代的规定。
四、这次修订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哪些新措施?
按照省委关于制定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在《条例》修订中针对水污染防治规定了一系列新举措。比如要求推进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按规定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如将各类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扩大至全巢湖流域。比如明确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比如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五、这次修订对巢湖流域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作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这次修订对巢湖流域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作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比如增加了构建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数字巢湖建设的规定。比如明确了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比如增加了建立跨界水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调动各方面协同治理的积极性。
六、《条例》针对监管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充实?
加强行政问责、加大追责力度,是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履责的重要方式,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比如法律责任专章的第一条就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同时,还从以下方面完善了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增加了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制度。二是明确了上级河长、湖长负责对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三是明确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本次《条例》修订还重点关注了哪些问题?
本次修订贯彻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修复并重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巢湖流域生态治理与修复体系建设,涉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多个方面。《条例》的修订还重点关注了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明确构建完整的巢湖梯级湿地体系,开展入湖河口生态湿地建设;在巢湖流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比如明确推进富磷山体治理与修复,采取措施控制富磷地层对巢湖及其支流的磷物质输入。比如推进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完善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的修订既关系到巢湖流域水环境的改善,也关系到巢湖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与巢湖流域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密切相关。《条例》修订通过后,有关方面要加大普法宣传,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