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发布的DB5301/T 4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已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完成备案工作。该标准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领域最严的标准。
“十二五”以来,昆明市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全市范围内已建成投产城镇污水处理厂38座,总处理规模达239.1万立方米/天。目前,昆明市主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最严的一级A标准。但由於排放量大,尾水对水环境的污染负荷贡献仍然不容小觑。为有效减少污染物入湖(河)量,推进昆明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亟需制定严於、细於国家标准的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5项主要水污染物提出了“分区分级”的执行要求,将执行标准分为A、B、C、D、E五级标准。其中,A级限值是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於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位於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5个级别的标准中属於最严格的标准,也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最严的排放标准,其各指标,除总氮外均已达到地表水(湖库)Ⅲ类标准。B级和C级标准分别适用於滇池流域和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内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除总氮外,其余指标分别与地表水Ⅳ类和Ⅴ类限值相当。D级标准适用於昆明市其他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指标除化学需氧量收严外,标准一致。
该标准还创新性地提出了针对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E级排放标准,在雨季污水处理厂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的1.1倍时,超量溢流污水经一级强化处理达E级标准后通过单独排放口出水进行排放。针对合流制雨季超量合流污水,制定单独的排放标准和审批单独的排放口,一方面能够增加雨季合流污水的处理能力,降低溢流排放量,另一方面单独设置的排放口便於监督和管理,规避了偷排和不达标排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