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到: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国考点位中质量极差个数不超过3个、各设区市地下水国考点位质量与国家水十条基准年相比保持稳定,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重点化工园区等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到2025年,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重点化工园区等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争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现将《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精神,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兼顾少量仍在使用的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监测和防控能力建设,为全省水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国考点位中质量极差个数不超过3个、各设区市地下水国考点位质量与国家水十条基准年相比保持稳定,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重点化工园区等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到2025年,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重点化工园区等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争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结合全省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11月底前,完成900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情况排查;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监测,逐步掌握地下水污染分布和状况。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明确相应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范围和分区防治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国家有关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要求,围绕地下水污染源治理和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需要,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2020年开展重点地区监测井整合试点。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支撑。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从全面客观反映我省地下水环境状况的角度,开展地下水国考点位的优化调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重点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坚持饮用水同质同标,将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纳入全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定期监测评估少量仍在使用的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水质状况,根据监测情况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经监测评估表明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不符合水质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按《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地表水联网集中供水,逐步停用现有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排查梳理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填埋等重点行业的企业,2020年底前,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纳入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排查和自行监测试点。根据重点监管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排查结果,对存在较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分期分批督促采取必要的防渗、生产及污水管线架空或地下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四)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老旧或破损管网更新改造,减少因管网渗漏污染地下水。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需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灌溉的,应当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水用水水质》(GB 20922),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级A排放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有效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经调查表明,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造成地下水环境风险的,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应当分别明确地下水污染和健康风险状况。经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需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协同治理,对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修复工程,2019年6月18日之前开工的,应当执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3/T 2128-2018);2019年6月18日后开工的,除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外,还应当执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支持丽水市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区。2020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分别确定并上报至少1个防渗改造试点项目(主要为重点企业、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厂或垃圾填埋场)、1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绩效奖惩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调度考评。各设区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绩效,与中央和省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比照国家要求,适时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三)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地下水责任主体切实承担污染治理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有效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推动科研保障支撑。围绕地下水污染调查、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借助省内现有科研院所和高校平台,重点扶持建设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有效引导公众参与。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加强污染防治知识普及,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履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的意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