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在严格工业项目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加强水质监测方面,条例提出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在推进雨污分流工作方面,条例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老旧城区以及城乡接合部等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有毒有害废水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在有毒有害污水专项处置方面,条例规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和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在规范餐饮业污水排放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砂、隔油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疏、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外排水质达标。
在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方案,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城镇周边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