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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7/21 11:17:59

   近日,北极星水处理网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浙江省治水办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省治水办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深入实施“五水共治”,开展“清三河”和剿灭劣Ⅴ类水行动,各设区市建成区已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在防治城市黑臭水体反弹方面成效显着。为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城镇水污染防治水平,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推进,巩固提升。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持续抓好控源截污。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长制久清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全省统抓、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和“美丽河湖”建设、“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等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省治水办(河长办)、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严格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容易导致水体黑臭反弹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巩固黑臭水体的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强化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基本巩固,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到2019年底,全省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巩固,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到2020年底实现长制久清。
 
  二、强化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工程
 
  (一)控源截污。
 
  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2018年启动实施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其中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和排水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率先实施提标改造,原则上2020年底前执行《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力争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对入河排污(水)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入河排污(水)口档案并予以公示,开展对入河排污(水)口的标识标牌核查,确保入河排污(水)口的标识标牌不遗漏,标识规范正确。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治水办、省水利厅、省建设厅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开展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对已明确在两年内拆迁改造的住宅区块,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防止污水直排。对有条件改造的阳台污水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2018年创建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200个,2019年、2020年进一步强化提升。(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深入开展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管工业企业污水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要求;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集聚区内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雨、污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纳污处理设施与污水产生量匹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业集聚区内所有入河排污(水)口完成整治。2018年建设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30个,2019年、2020年进一步强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深入开展其他污染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小餐饮、小宾馆、小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小作坊、小修理、农贸市场、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等城镇其他可能产生污水的行业,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建筑工地工程车清洗、汽车加油站、洗车店、大型公交车站等产生的污水应经隔油沉砂池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宾馆、美容美发、洗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应经室外毛发聚集井(器)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施工泥浆水应经沉淀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雨水管道。上述排水户位于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须取得排水许可证。(省司法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种植业与水产养殖业的污染控制,切实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加强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全面建设封闭式集粪棚;高水平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第三方抽查运行合格率及巡查到位率两个100%。着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规范线下网格化巡查和线上智能化防控,确保长效机制到位率常年保持100%。力争到2020年,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加强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力争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形成“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二)内源治理。
 
  持续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开展城市建成区水体淤积情况及底泥污染情况调查,科学制定清淤疏浚方案。严格落实淤泥检测工作,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安全处置受污染淤泥,杜绝淤泥随意堆放、泥浆偷排漏排等现象发生,避免“二次污染”。加强日常淤积监测,建立完善清淤轮疏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实现“有淤常疏、清水常流”。2018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7000万立方米;到2020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1.3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各设区市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城市在2018年底前完成)。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生态修复。
 
  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大力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农村水电生态修复与改造,创建绿色小水电,有效缓解减脱水河道生态问题;对废弃的山塘水库,不合理的断流设施进行整治,改善生态环境。2018年,建成美丽河湖100条(个)。到2020年,建成美丽河湖300条(个)。(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新建设施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既有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有效削减径流污染。(省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四)活水保质。
 
  维持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进一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维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湖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巩固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到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减排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建成区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督局参与)
 
  (三)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落实省建设厅《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保障出水达标排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
 
  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2018-2020年,省治水办(河长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每年开展一次设区市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省级有关部门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相关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检查范畴,并视情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检查。各设区市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并因地制宜开展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专项行动。(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建成区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设区市开展建成区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设区市政府是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的责任主体,要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水体情况,逐一建立健全并实施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巩固治理成果;要制定本城市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施方案,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省治水办(河长办)、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其中县级市向设区市治水办(河长办)、建设和环保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实施方案须在2018年11月底前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县级市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时限由设区市治水办(河长办)会同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确定。对于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省治水办(河长办)、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治水办(河长办)、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设区市政府要把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治水办(河长办)、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落实资金支持。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行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产品创新。(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公众参与。
 
  各地要做好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省治水办(河长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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