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流域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空白。
加强滦河水资源保护,助力“两区”建设
“滦河上中游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中下游分布着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水库等大型蓄水工程,为流域内的重点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并跨流域向天津市供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说,加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助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凸显、空间分布不均、生态水量不足、农业面源污染、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流域内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交叉,流域管理职能相对弱化,亟须通过法治化手段协调解决。
治水先治污,治污须从严。
《决定》第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按照严于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滦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流域临水村落实施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其他村落因地制宜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集中收集后转运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防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指导农民推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减少农膜使用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统筹流域内农牧业生产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水库等重要水源地禁止网箱、围网养鱼。
创新奖惩机制,实现流域共建共治共享
考虑到滦河流域地跨3省(自治区)且为天津市供水的实际,《决定》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省滦河流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强化了滦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的区域管理职能。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决定》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达成水量保障和水质改善协议,建立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机制。省财政应当加大对上游水源保护区转移支付力度,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支持开展流域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异地开发等市场化补偿,鼓励上下游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共建生态园区等合作。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推进全流域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加强流域突发水安全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联动。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督查督办等机制,对问题突出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
此外,《决定》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对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