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介绍,现行的《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是2002年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前已经实施18年,期间《水污染防治法》已进行了两次修订,其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定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等内容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覆盖不全面。现行条例保护范围不足,仅仅规定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乡镇级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没有涉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
存在一些短板。2018年在实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也暴露出全省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结合机构职能调整,弥补立法空白,提出符合陕西实际的具体措施,亟待对与上位法及现行管理政策不相符合的内容进行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对五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扩大保护范围。《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删除了“城市”和“保护区”,同时增加了“生态”两字。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陕西将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三是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制度措施。四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式更加科学。五是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同时,《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同的禁止性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对应的控制措施,全面提高了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