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武汉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加大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直接连接”、“工程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等可能严重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处50万元。
据悉,《武汉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以及会后就《条例(草案修改稿)》开展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工作。之后,通过与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研究。11月2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可能严重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或有毒有害物质(二)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低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直接连接;(四)工程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同时,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以及供水用水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对在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