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是对2012年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扩大其保护范围,并更名为《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於水污染防治是系统工程,需从减少水污染排放物、增加水环境容量两手发力,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河流海洋、水生态水资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为此,《条例(草案)》一是明确部门间的联动推进机制,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区域限批、考核评价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确定跨界流域的联防治污机制,要求省、设区的市政府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跨界流域联防治污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由船到岸的全程监管。
为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排污管理,《条例(草案)》一是制定水环境限期达标规划和水环境持续改善计划﹔二是严格排放标准,实施总量控制,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重点行业、主要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制度﹔三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四是加强排污口设置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在对《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中还建议,增加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自动监测、污泥处置和黑臭水体治理、流域生态保障、地下水环境管理、饮用水源地保护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制度创新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