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15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应结合广州“山水林田湖草”自然地理格局,保护水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办法》指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均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各建设单位应在各设计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经审批通过,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要求。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及使用。
《办法》明确,市、区都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市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区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海绵城市管控规定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广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社会各界相关从业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