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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律长江保护法即将施行
发布日期:2021/2/23 15:07:4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上午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这一部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律的情况。

 

 

  2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主题,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图为主席台。冯涛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长江保护法在保护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特色方面,有诸多亮点: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回答记者提问。

 

  二是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例如,在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三是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例如,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例如,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目前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

 

 

  图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回答记者提问。

 

  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农业的种植业、养殖和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原来的次要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水生态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湿地、湖泊面积萎缩,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衡,重点湖泊的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

 

  别涛表示,总体看,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依然任重道远。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并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未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

 

  别涛介绍说,针对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的关键问题,长江保护法注重了“三个突出”,明确了“四个禁止”,提出了“五个保障”,明确了“六个要求”。

 

  “三个突出”包括: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相互之间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管理执法的信息等等。

 

  “四个禁止”包括: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

 

  “五个保障”包括: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例如,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处500万元罚款,并可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同时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损害的,还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等。

 

  “六个要求”包括: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规定了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加强风险防控,加快危化品的搬迁改造,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对于长江流域最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规定和相关的处罚等。

 

  “这些保障措施、新的禁止性要求,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提出的更严的、更高的保护要求,和更重、更硬的处罚精神。生态环保部门将严格履职,坚决贯彻执行。”别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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