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既是环保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现行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总结固化经验做法,补齐短板弱项,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化水平。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2021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为做好立法工作,青岛市司法局认真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贯彻法治理念,吃透政策精神。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做好立法前的相关工作,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征求意见,广泛征集意见建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等部门开展集中修订研讨会,认真了解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建设需求。
在立法研讨和修改过程中,重点遵循以下工作原则和思路: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把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中思考和定位,把握好立法思路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把握好上位法立法精神,确保条例的修订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充分把握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立足我市实际,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加强科学论证,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务实管用,回应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期待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治化。
下一步,青岛市司法局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扎实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民意汇民智,汇聚各方力量,找准找实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草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