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是海南省首部城乡供水法律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7条,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等,对解决海南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和乡村供水,要求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同时充分考虑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及乡村差异性,在相关内容上作了区别规定,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为提高海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条例》对新建住宅小区和现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作了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促进海南省二次供水建设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
《条例》充分考虑海南省水资源和旅游旺季用水高峰等特点,强调各市县应当增强蓄水调控能力,供水工程型式和规模充分考虑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满足“候鸟型”人群用水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了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活动;强调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经常性维修养护,保证城乡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在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同时,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序推动高品质饮用水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户双方权益,强调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服务要求和用户享有的权益,进一步推动优化供水报装服务和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