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强制性标准修改单,将“1 范围”中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 DB 13-2171-2015”修改为“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 DB 13-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