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4月15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修订发布《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赋予了新的定义,即指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我区调整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分级和限值。调整后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分别规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值。
依据规定,今后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出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应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农村医疗机构污水达到国标后的预处理标准后,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再处理并达标排放等。
据了解,2019年2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宁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够满足宁夏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