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获悉,此次提请审议的《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新增了加强防汛排涝措施,老旧住宅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整治等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外地城市内涝成灾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草案应该增设加强防汛排涝措施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规定,并增设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对加强防汛排涝措施作出规定,要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汛前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在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低洼区等易涝点,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城市内涝”。
有部门意见提出,排水、污水处理类型多样,本次立法主要是对排入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管网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排水、污水处理行为作出立法适用界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采纳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第三款,分别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老旧住宅雨污混流现象较为普遍,建议增加对老旧住宅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整治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增加“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整冶计划并逐步实施”的规定。
有部门意见提出,施工活动等行为占压排水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增设规范管理此类活动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增加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在城市改造时应当退出占压”。
还有部门意见提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都有责任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建议在立法中理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关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增加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