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市城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精神,高质量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1〕416号)和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打造海绵城市”的工作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联合开展2021年全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评价对象
省内所有设市城市、县(区)。
二、评价原则及程序
评价坚持“省市联动、因地制宜、完善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分为住建部评估、城市自评、实地复核等三个环节。
(一)住建部评估。所有设市城市(见附件1)按照附件2要求,编制自评估报告,由各设区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于11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通过省建设厅邮箱报送材料电子版,或通过光盘等移动存储方式邮寄。无需上报文字版。
(二)城市自评。设区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县(市、区)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按照附件3要求,筛选推荐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县(市、区),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评价结果及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并按照附件4要求,督促指导推荐的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于2022年4月1日前,通过邮寄光盘或移动存储方式报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每个设区市至少推荐一个(已获得过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区除外)。
(三)实地复核。省级部门组织各地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复核,重点检查2020年全省海绵城市评价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及2021年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核,对绩效自评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把关,配合做好现场核实工作。要以评促建,加大力度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设市城市要切实加强海绵城市管控机制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管控环节的落实情况,将作为2021年省“五水共治”考核“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评分依据;往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设市城市,未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措施的,将按规定收回资金。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告的设市城市,下一批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申报将不予支持。2022年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将与此次评价结果挂钩。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建设厅城建处,王思尧,0571-81050810
省财政厅经建处,吕 晶,0571-87058454
省水利厅计划处,杨 超,0571-87826679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钱家潍,0571-88877894
附件:
1.附件1全省设市城市清单
2.附件2(建办城函[2021]4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3.附件3.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要求
4.附件4.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