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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5 12:12:53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省以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通过实施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排水防涝能力明显提升。但随着气候多变,极端天气频发,排水防涝设施不完善、建设标准偏低、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等短板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内涝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提高城市韧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快城市更新步伐,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推进城市内涝治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扎实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示范省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规划统筹。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防灾减灾体系。
 
  ——坚持全面治理。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妥善处理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防涝的关系,全面解决内涝顽疾,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
 
  ——坚持一城一策。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自然禀赋等因素,结合城市财政承受能力、本地区建设需求和工程技术能力等,确定建设标准,分类分片确定治理措施,强化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建管并重。加大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排水防涝设施的运维管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通过编制预案、开展培训、汛前演练等,提高应对城市内涝灾害的能力。
 
  ——坚持多方共治。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水防涝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行管理,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6月,各城市完成现有非系统性易涝积水点整治;2023年底,各城市基本完成重点易涝区域整治;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着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省海绵城市建设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二、加强内涝治理体系建设
 
  (一)优化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特征和适宜性分析,编制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明确城市内涝治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5年内见到明显成效的目标落实具体项目。结合城市分区布局和河湖自然形态,统筹地上地下蓄滞洪空间,合理规划城市水系和排洪通道,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强化外部河湖水位与内部排水系统标高衔接,合理确定地块高程和道路标高,加强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设计管控。系统规划排水防涝设施布局,注重梳理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重点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
 
  (二)实施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结合江西省城市水系发达、湖泊较多的特点,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格保护城市山体,开展水系连通、湖塘恢复、生态改造等工程,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保留天然雨洪通道,拓展城市及周边蓄滞洪空间,优先保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用地,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从严控制蓄滞洪空间内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调蓄容积和功能。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留白增绿,结合空间和竖向设计,优先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做到一地多用。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
 
  (三)建设海绵城市促进源头减排。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措施与要求,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不应增大。新城区要结合开发建设计划,明确源头减排项目分布与建设任务,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确定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老城区要在城市更新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充分利用好传统排水防涝设施,修缮及利用历史传统排水防涝设施,采取生态治理措施开展内涝治理。老旧小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屋顶绿化、植草沟、旱溪、干湿塘等设施,控制源头雨水径流。
 
  (四)推进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摸排管网空白区,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消除方案和年度计划,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建成区开展管网排查及排水能力评估,识别瓶颈管段,结合城市更新,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通过截流、调蓄等方式,减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改造雨水口等收水设施,确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十四五”时期,江西省23个城市中心城区完成新增和改造排水管网总长度3000公里以上。
 
  (五)加强削峰调蓄设施与排涝通道建设。按照“绿灰结合”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合理布置雨水削峰调蓄设施。注重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对城区河道、水渠、池塘、道路边沟等进行疏通、清理、修缮,重新恢复其蓄水排水功能,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因地制宜恢复修缮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六)实施防洪提升与易涝隐患排除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根据地形地势,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尽量避免外水进入城区。对低洼易涝地段采用人工调蓄与机械强排相结合的措施,消除低洼地区易涝隐患。
 
  三、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
 
  (一)严格规划实施管控。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注重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排水防涝与河湖水系、园林绿化、防洪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提高规划的经济性,增强规划的落地性。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
 
  (二)强化设施维护管理。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加强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建立防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与经费,确保排涝泵站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努力实现标准化和专业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库等“联排联调”的运行管理模式。加强河流、雨情信息共享,建立流域联合防洪调度机制,统筹流域和重点区域,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协调好防洪、排涝、发电、生态保护等关系。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
 
  (四)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内涵,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流域洪涝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物资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加大城市防洪排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队伍组织与建设、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通讯与信息、应急资金保障等。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等执法队伍协调联动。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平台运维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要求,加强安全认证、安全审计和巡检维护,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整合各部门相关信息,实现排水管渠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逐步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运用数字模拟、水力模型、在线监测和无线通信等先进技术,按照不同用户端设定不同权限,满足不同层次的在线监测、巡查养护、运行维护、规划评估、灾情研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有条件的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信息系统要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到2025年末,江西省23个城市要基本建立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内涝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人,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具体落实”的管理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把治理内涝作为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将内涝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牵头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组织修编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负责排水管网等排涝设施的建设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内涝治理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严格内涝治理相关空间用途管制;配合相关部门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核发规划许可,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水利部门负责城市防洪骨干工程规划、建设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城市防洪泄洪能力,科学调度河湖水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指导和督促力度,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等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采用“分级设防、雨旱两宜、人水和谐”的城市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强化项目保障。加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水环境治理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马路拉链”“遍地开花”。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统筹实施防洪排涝、污水治理、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各类设施发挥效益。
 
  (四)强化制度保障。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的建筑物、构筑物。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等行为。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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