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新伟
 
  2021年9月1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1年9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发〔1993〕25号公布)
 
  2.《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3.《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5.《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
 
  (2005年11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6.《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7.《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2006年8月2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8.《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12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