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17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河长制和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佛山水污染防治主要问题集中在内河涌治理,考虑到水系相互连通,《条例》名称采用具有岭南特色的“河涌”一词,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时阐明《条例》所称的河涌包括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明确了佛山市的河长制和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两大治水协调机制。根据《条例》,佛山市实行市、区、镇(街)、村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涌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同时,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此外,《条例》厘清生态环境、排水、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职责,明确村(居)委会的环保责任,构建属地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参与的全市统一的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条例》提出,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河涌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河涌水污染防治及相关产业;逐步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授权,规定市政府水功能区划编制的要求,明确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是开展河涌水污染防治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排污口日常监管机制、水质自动监测机制等政府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
《条例》提出,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水环境质量、水文水资源、气象、用水量、排水设施、水利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合理共享,全面提升佛山市“科技治水”能力。
明确8种禁止污染河涌的行为
《条例》规定了禁止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河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涌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等8种禁止污染河涌的行为。
当前,社会公众对医疗废品的集中处置、医疗废水的后续处理比较关注。《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条例》明确,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条例》还规定了禁养区划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创设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其中,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禁养区和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建设养殖设施,从事相关养殖业。
《条例》共有4条法律责任条款,重点明确了行政部门及人员因为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4种情形,并对违反水产禁养规定、违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这两种情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