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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7 9:10:19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精神,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有效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实现阜新产业转型振兴、生态立市战略,创造“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美丽家园。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建立完善水环境管理体系,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得到加强,水污染监管与治理水平得到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稳定提高且逐步实现全面彻底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指标(2015年至2017年):牤牛河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柳河和绕阳河水质稳定达到IV类水质标准,细河和养息牧河稳定达到V类水质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95%以上;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

  第二阶段指标(2018年至2020年):牤牛河水质稳定保持Ⅲ类水质标准,养息牧河、柳河和绕阳河水质稳定保持IV类水质标准,细河稳定保持V类水质标准;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全市所辖辽河、凌河水系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着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牤牛河水质稳定保持Ⅲ类水质标准,柳河、绕阳河、细河和养息牧河水质进一步改善;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III类)总体达到6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全市地下水水质状况稳中趋好;全市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全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5月末前,完成全市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2016年末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农药、洗煤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全面普查全市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生产技术情况,2016年末前,制定专项方案,结合工信部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对涉及的企业提出技术改造要求,推进开展水污染专项治理。落实国家及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2016年末前,完成印染、制革行业企业调查,确定改造企业名单,制定技术改造方案。2017年末前,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升级时需同步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使污水处理能力及垃圾处理能力的建设规模与园区发展规模相适应。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要加快落实污水集中治理要求,确保已建成的氟产业开发区、皮革产业开发区、温泉新城等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2017年末前,新型材料产业基地、煤化工产业基地、玛瑙产业基地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海州工业园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接入已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到2017年末前,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末前,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加强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实现稳定达标运行,2020年末前,有条件的要达到再生利用要求。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末前,全部实现稳定运行。到2020年末,阜蒙县泡子镇、阜蒙县东梁镇、彰武县哈尔套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末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末前,完成改造。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末前,争取城市雨污分流达到40%以上,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配合)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科学制定污泥综合利用或集中处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末前,完成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20年市辖区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乡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以上。制定过渡期处理处置方案,保障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处置。按照《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科〔2011〕34号)要求,做好污泥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工作。2020年前,完成对出厂污泥泥质不达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配合)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末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末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如防渗堆粪场、污水沉淀池、微生物发酵床和沼气池等环保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贯彻落实省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要求,推进、拓展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完善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2016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85%,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20%,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30%。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全覆盖,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40%以上。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年增长率力争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全市玉米种植结构调整要坚持种植养殖结合和生态保护原则,粮饲兼顾适当调减籽粒玉米、发展青贮玉米,调减石漠化地区的玉米种植。在农牧交错区建立“粮改饲”试点,积极推广青贮专用品种,以及替代种植的高产优质杂粮、饲草等品种;集成推广配套籽粒改青贮、玉米改饲草、玉米改杂粮、玉米改大豆等不同种植模式,加快示范推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继续治理农村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17年,全市创建2个省级“宜居示范镇”、12个市级“宜居示范镇”、62个“宜居示范村”、616个“宜居达标村”。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前,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落实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凌河局、市水文局等配合)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法推进规划环评开展,加强重点区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机制。2016年末前,重点产业园区完成规划环评、完善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环评或未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县区,环保部门暂停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环评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所在地区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和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用事业局、市规划局等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流域河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坚持环境优化发展战略。严格环境准入,利用环评等环境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集群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推进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制定城市建成区现有污染较重企业退出计划,加快推进奇凯(阜新)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化工企业搬迁和转产计划落实,2018年末前,完成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末前,制定印染、电镀、鞣革、氟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计划,加快推进皮革和氟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发展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对优化开发区域的企业,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配合)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煤管局、阜矿集团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落实省出台的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要求,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工程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回用管网。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及阜矿集团矿排水综合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严格予以保护。(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县区,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2016年末前,筛选全市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依法严格监管。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78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落实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2017年末前,实现对全市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开发、调配和管理。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结合域外调水水源工程建设进度,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及时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按照省有关指标要求,将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并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24%、20%。(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等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2016年,完成对高耗水行业工业节水专项调查,2017年,初制定完成全市工业节水实施方案,到2020年,电力、钢铁、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将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完成市内8座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工作,改造彰武县中小型灌区面积3.65万亩。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强化农田水利设施,解决好农田水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0年,全市发展节水灌溉面积30万亩,新建提水站5座,截潜10处,方塘50座,打井2700眼,全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市农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2017年末前,对细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实现数字化管理,流域内重点河段、重点排污口全部安装视频及水质监控设施,主要河段、区域设立标识牌,建设中央控制室,与省“数字凌河”工程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定全市水域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2020年末前,完成规划范围内的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和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完成细河生态补水控制工程,实现生态补水、提升保障细河水质稳定达标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国家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开展细河、养息牧河、绕阳河、柳河等主要河流生态流量(水位)研究工作,为流域水量调度提供依据。(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市级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县区级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王府、伊吗图、闹德海三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2016年末前,完成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王府等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结合全市供水工程建设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规范县区级及县区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保护,2016年末前,完成在用水源清查清理工作,2017年末前,完成依法保留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完成退役水源关闭和应急备用水源建立与保护工作,禁止已调整为工业用水水源继续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使用。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清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凌河局、闹德海水库管理局等配合)

  3.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健全部门协调联动与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做到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集中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凌河局、闹德海水库管理局等配合)

  (五)巩固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落实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巩固提升流域治理成果,加快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推进支流河整治,确保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对流域水质状况与污染原因开展跟踪监测与分析,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化工、煤炭洗选、皮革、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温泉洗浴等行业污染源与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力度。加快推进蒙古贞、利源、津源污水处理厂扩建等重点污水集中治理项目建设投运。加强河道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清理河道垃圾、违章建筑和其他违法占用河道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划分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按照良好水体水质保持方案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加强牤牛河阜新段和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控工作,控制并逐步削减区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制定细河、绕阳河、养息牧河、柳河水质稳定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全面调查和科学论证,明确治理重点,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采取控源减排、实施生态修复、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流域水质稳步改善、断面水质满足考核目标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3.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快完成《阜新市水功能区划》和《阜新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工作,明确流域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完善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河段长”制考核制度,继续将水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责成责任县区政府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整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方案报阜新市政府备案。开展重点河流断面、排污口监测预警,对水质显着退化和不达标的责任县区进行预警通报,采取扣缴生态补偿金和对主要领导问责等方式,督促辖区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实现断面水质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4.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细河、养息牧河、绕阳河、柳河稳定达标方案,按照分阶段水质目标要求和任务,继续加强污染源整治,推进辽河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继续实施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污染防治和生态改善措施,2030年末,完成“11211”工程建设(1个细河生态补水控制性工程、1万亩生态湿地长廊工程、20公里防洪筑堤工程;1个中水回用工程、100公里滨河路工程)。(市环保局、市凌河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5.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末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同时,制定三家子河和塔子沟河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到2020年,完成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6.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王府水源和伊吗图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20年末前,完成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2020年末前,完成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全市现有加油站地下单层油罐于2017年末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阜矿集团等配合)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湿地公园和各级湿地保护区建设。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适宜地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省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生态保护。落实省《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要求,积极配合省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开展阜新市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工作。2018年末前,完成闹德海水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水域水质和富营养化状况稳定达标,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闹德海水库管理局等配合)

  3.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建设。落实辽河、凌河保护区治理与保护“十三五”规划,对细河、牤牛河、绕阳河、柳河、养息牧河及其主要支流采取河道整治、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产业调整、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整治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逐步恢复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到2030年,实现全市保护区湿地面积1万亩,细河干流护堤护岸林栽植覆盖率达到60%以上,完善流域河道治理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现河流的“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生态安全”,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流域生态带。(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落实省以下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加强对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形成水环境执法工作合力。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或视频监控设施,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及时运用在线监测数据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与地表水下游沈阳、锦州、朝阳等市以及与水源上游的朝阳、锦州等市水环境协调机制。市域内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凌河局、市水文局等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从2016年起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县区和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环保队伍建设,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和宣教能力建设及运营保障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市、县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管理需要,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实现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等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末前,完成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以贮存、使用、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沿河(库)污染源以及各类尾矿库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风险源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建设。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市、跨区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在水源地、跨行政区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完善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凌河局等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2017年末前,完成省控、市控污染源发证工作,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1.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贯彻落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办法、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完善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及省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及省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末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加快水价改革。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2016年末前,各县区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末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落实税收政策。配合国家和省财政及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和资源税税费改革工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购置并实际使用水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的企业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3.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商务局、阜新银监分局等配合)

  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积极争取省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4.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继续贯彻执行已出台的《阜新市凌河流域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阜新市辽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断面水质超标县区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专款专用于水环境治理工作,提高生态补偿金使用效益。逐步实施对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良好水体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5.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落实省有关实施细则,积极推行节水“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支持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重点节水项目建设,促进其水资源利用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继续推行绿色信贷。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进一步深化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落实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信贷投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阜新银监分局等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水、节水、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污染治理需求,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横向联合,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结合《中国制造2025阜新行动纲要》,鼓励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清洁生产技术设备研发制造,支持地方“三废”治理处置产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环保重点企业和环保创新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持续推进环保服务业试点,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内容,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社会化运营,创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等配合)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任务和目标。各县区制定的本行政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凌河局等配合)

  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在阜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阜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的实施,指导、协调县区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同时,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目标明确、措施到位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加强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定期公布各县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国、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凌河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推进重点环境事项公众参与,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市政府网站“公众参与”平台、阜新市环保局网站、“阜新环保”公众微信平台等网络平台作用及各类新闻媒体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报纸专版、电视台和电台专栏等形式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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