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工作进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坚持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统筹示范建设、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力做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安全韧性,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利用雨水资源,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各项工作,以解决城市排水防涝短板问题为重点,综合施策,全域覆盖,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投融资机制、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配套政策,形成长效机制。新、改、扩建项目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有效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努力形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到2023年,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城市建成区40%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2025年城市建成区50%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现状等因素,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相关控制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在规划管理中全面落实和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2. 统筹建设、有序推进。按照新区建设和老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急缓有序,突出重点,逐步进行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项目建设,有序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区域。
3. 转变理念、生态优先。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注重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问题。
4.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创新投融资机制,构建多渠道、社会广泛参与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完善标准体系
1.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分区目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控制与引导内容,加强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与融合。各部门编制或修编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景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须各区县、工业园区和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举)
2. 编制系统化全域推进实施方案。以解决城市核心水问题为重点,从流域尺度或排水分区尺度出发,以城市水循环系统的生态健康平衡为目标,定量、定性分析城市涉水问题及成因,有效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突出连片效应,构建可行性强的工程体系,编制系统化实施方案,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目标,系统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统筹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全过程,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提供技术指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3. 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编制符合我市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及技术导则,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性要求和关键性内容,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地方技术标准体系,指导项目全过程落地。(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强化过程管控,加强项目管理
1.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管理全过程。已审批未开工的新(改、扩)建项目,须补充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并按程序报审实施;在建且附属工程尚未完工的项目,应结合工程进度科学调整方案,最大限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项目库或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主要包含建筑工程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大型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下同)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予以管控;其他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项目予以管控;投资规模不足5000万元的作为一般项目予以管控;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意义重大的项目,可按照实际需要提升管控等级。(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2. 在立项阶段,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章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审批部门要严把源头关,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对相关内容缺失的,不予审查通过。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应同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在备案建设内容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3. 在规划阶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管控要求纳入宗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有海绵城市专项篇章(以下简称专章),分析说明海绵城市整体规划思路、预期指标和指标可达性。在报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示范项目海绵城市专章应同步报市海绵办专家组审查,由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重点项目专章应报同级海绵办审查并出具意见;一般项目由行业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 在设计阶段,强化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各项目在初步设计中需编制海绵专章,明确设计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所在区域自然条件和海绵城市建设本底分析、与上位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衔接情况、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海绵设施方案设计、投资概算;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深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整体或分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施工图,按程序开展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应在审查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专项审查结论。在报审项目设计成果时,示范项目海绵城市专章应同步报市海绵办专家组审查,由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重点项目专章应报同级海绵办审查并出具意见;一般项目由行业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对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得出具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水利、交通行业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等环节,应当同步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 在建设阶段,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对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工整改。市住建局结合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步加强对示范项目落实施工图设计中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辖区所有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日常监管。其他行业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行业管理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6. 在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及相关工程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住建部门重点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核查,其他部门结合行业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验收工作。示范项目应邀请市海绵办专家组参与验收,由专家组同步出具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意见;重点项目应邀请同级海绵办参加验收并出具意见。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出具专项验收意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
(三)坚持以点带面,统筹有序推进
1. 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对于新开发区域,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管控,积极做好项目示范引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道路、公园、绿地、广场、河道等公益性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 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优化雨水排放系统,逐步实现集中外排向分散引导、有序收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的转变。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加快改造消除城市易涝点。加强城市排水管渠和泵站等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不断提升城市排水防涝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3. 扎实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雨污水混接点改造。对于已按规划建设雨污水管网的区域,加强对排水管网的日常排查与管护,杜绝新增错接乱接现象,逐步改造消除既有混错接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4. 推进海绵型城市绿地、广场建设改造。城市绿地在满足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兼顾雨水调蓄、净化等生态功能,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优化广场建设的排水方式,提高城市广场对雨水的滞、蓄能力,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5. 加强海绵型建筑、小区和单位建设。城市道路、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新建住宅小区、单位庭院、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要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老旧小区、老旧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与排水设施能力,有序开展改造提升,力争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已批在建的项目应结合实际,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改造,落实低影响开发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6. 实施海绵型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城市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建设海绵城市雨水控制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7. 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布局提标。加快中水回用管网体系建设,满足项目用水需求。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8. 加强生态水系建设。科学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按照“全域治水”的理念,开展全域河道治理,加快完成漆水河、沮河等重点流域河道截污和生态修复,充分发挥河道生态系统对雨水的积蓄、过滤、净化功能,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加强滨水绿廊建设,实施岸坡生态化处理,建设海绵型生态水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9. 探索建立智慧海绵信息管理平台。结合已建立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及智慧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有序整合相关涉水信息平台,搭建铜川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降水、排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动态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雨水动态监控和综合调度,为海绵城市管理提供信息保障。(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10. 强化建设评估和运行维护管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科学编制海绵城市自评报告。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明确项目建成后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维护工作,确保海绵设施正常发挥功能。做好运行维护,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组织推进。市海绵办要强化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批监管和项目成效的督查。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建设。各区县海绵办负责本行政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落实各项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加快成立铜川市海绵城市技术服务中心,在示范期内配合市海绵办开展相关工作,示范期结束后全面承接后续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单位)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审计局委派专班要对海绵城市建设所有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全程参与监督,坚决不允许超出工程资金预算范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三)广泛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的研发,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