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设市城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县城加大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处理需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明显提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入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制定本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大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助力福建生态省建设。
设市城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县城加大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处理需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明显提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坚持因地制宜,系统分析问题,在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统筹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黑臭水体治理、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持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标本兼治,补齐短板。系统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推进管网排查疏浚、雨污分流改造,优先补齐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管网设施短板,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稳定可靠运行。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落实河湖长制,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构建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区排水专项规划
各市、县要对现有城区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坚持系统观念,综合考虑城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和地理条件、水环境质量,系统分析现状市政雨污管网收集输送能力和现状污水处理厂规模,结合“十四五”规划建设任务,科学确定城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尚未编制、超过五年以上未修编或者需要修编的市、县,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管网排查
各市、县应结合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按照《福建省排水管网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推进城区市政污水管网深度排查,并于2022年底前完成排查和建档工作,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建立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控与成果验收。居住社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排水设施排查、改造、维护、管理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实施。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依法有序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或依托现有平台完善相关功能,实现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账册化管理。(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根据管网排查结果和排水专项规划,进水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区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并制定实施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已经编制“一厂一策”方案的市(区),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尚未编制“一厂一策”方案的县(区),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编制。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密度较低或污水管网输送能力不足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加快消除管网空白区,重点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源头生活污水收集,开展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的同时,推进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推进沿街店面污水收集管网和截污井建设。推进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2022年到2025年,新建改造市、县污水管网2600公里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区人口容量和分布,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规划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市、县可采取原址扩建或另择新址建设污水处理厂,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且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科学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区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2022年到2025年,新增市、县污水处理能力110万吨/日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推进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水资源禀赋、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到2025年底,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市、县要加快补齐缺口。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严禁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严禁工业污水厂产生的污泥转移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实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加强运输过程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满足相关标准后,可用于土壤改良、园林绿化、建材利用等。鼓励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进行协同处置。(省发改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聚集。在退出市政管网之前,应采取预处理等措施,降低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影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管理,强化日常巡查,发现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小散乱”污水治理
结合排水、排污、经营许可管理,建立排水(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政务数据汇聚有关规定,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督促整改。重点做好餐饮、农贸市场、洗车洗涤排污整治,排查餐饮隔油池运行、油烟排放、洗车场沉淀池设置等情况。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粉碎后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工程质量管控
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按照《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验收移交前落实CCTV检测等有关措施,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省住建厅牵头)
(十)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
各市、县要建立本地化专业化养护队伍,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按效付费。积极推进“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定期开展管网水质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鼓励居住社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管养单位实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国资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结合专项行动目标要求,科学编制新一轮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分年度目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实施方案于2022年9月底前报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备案,并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市、县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足额落实运行维护经费。要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将项目捆绑打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政府专项债券支持。2023年到2025年,省级财政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继续支持市、县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各市、县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动态调整。各市、县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税务局和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管考核
各市、县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监管,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不严格执行排水专项规划、水污染排放标准以及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查处。持续开展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和水质抽检。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任务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河湖长制考核,考核结果较差和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适时给予通报或约谈。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