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通知提出,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与水位控制,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与污染防治,增强地下水应急储备能力,提升地下水监控管理水平,实现地下水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规〔202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与水位控制,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与污染防治,增强地下水应急储备能力,提升地下水监控管理水平,实现地下水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下水节约高效利用。
1.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统筹配置水资源,优先利用地表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到2025年和2030年,全省地下水取水总量分别控制在4.47亿立方米、3.62亿立方米以内。严格执行省、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合理布局地下水取水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2.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分区域、分层位组织开展地下水可更新研究论证工作,明确地下水可更新区域和层位。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三种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法定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地下水水位控制。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全面实施地下水水位红线控制。加强地下水水位动态跟踪和分析预警。建立健全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超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等地区范围,督促整改落实。(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地下水用途管制。优质地下水优先用于生活饮用和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水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展地下(微)咸水利用,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进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并根据地下水状况、取水用途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征收水资源税的,应当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
1.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限采区。依据划定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统筹考虑地下水利用、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分区控制地下水开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按照治理目标限期关停,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特殊行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迟关停。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增加地下水取水工程数量和取水总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原则上只能用于居民生活和特殊行业。(省水利厅负责)
3.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地区,相关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省本级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地下水超采区节水压采。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激励机制,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农业节水、工业与生活节水、地表水源置换、海绵城市建设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加强地下水保护。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行业。鼓励和支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地下水用水效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1.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单一或地表水应急供水能力不足的地区,可根据地下水条件,规划建设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应急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有关规定,开展达标整治、名录核准、保护区划分等工作,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保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地下水应急水源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应急、农业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录,强化日常维护保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取水情形、应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维护性开采等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维护、运行、应急取水记录台账。未经批准不得将地下水应急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应急取水情形结束后,地下水应急水源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并于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开展地下水储备制度研究,编制地下水储备方案。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赋存条件、气候状况、水资源储备需求等,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含水层裸露区、连通区、水源涵养区、地下水储备区等区域保护。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
1.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作为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地表水参照执行)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于施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应当加强与矿产资源等规划衔接,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鼓励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地下水取水权。(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疏干排水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需要疏干排水的,应当安装取(排)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取(排)水台账。开挖深度超过10米(含本数,下同)或者取(排)水总规模超过50000立方米的地下工程,应当于工程开工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取(排)水的矿产资源开采、取(排)水总规模超过50000立方米的地下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于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取水许可。施工降水或者基坑降水应当避免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优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其中,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应当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分级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健全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推进地下水取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闲置、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封井或者回填。(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监测计量。
1.加强地下水取水计量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推求取水量。已建的年许可量50000立方米以上和新建的工业、生活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接入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定期做好巡查检查。(省水利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统筹建设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和地面沉降监测站点,升级完善监测手段,强化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动态管理,推进监测信息共享共用。建设地下水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地下水管控“一张图”,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地下水保护管理水平。(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是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不断完善地下水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定期听取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保障。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创新地下水保护管理经费投入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
(三)完善监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地下水保护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地下水保护管理纳入地方政绩和水资源管理考核等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对在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9〕10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