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晋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3月7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晋城市加快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2022年5月,晋城市被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三部委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在三年示范期内需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制度修订和三大类十八项绩效指标的目标任务,《办法》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政府规章。《办法》充分考虑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重点解决城市雨污水排放问题,防止城市发生内涝。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共计33条。
《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办法》第九条要求:晋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水系治理、地下空间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解决洪涝叠加、旱涝急转、污涝交织等问题,恢复城市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办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第十四条:排水管道雨水口应当具备垃圾拦截功能,在满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装过滤装置。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排水设施,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在汛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城市广场、学校医院、立交桥下、地下设施、老旧小区等重要区域和易涝、易淤积区域的治理,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等等。
《办法》中的这些条款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需要,与《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有效衔接,对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能够起到有效促进作用。
来源:山西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