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区域性河流廊道;实施海绵型带状公园建设,道路海绵化改造;继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实施中心城区雨污冒溢点治理工程……目前,“海绵城市”已陆续融入乌鲁木齐城市建设和百姓生活中。记者近日获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做好权责划分与工作衔接 什么是海绵城市?《条例》明确,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雪水的吸纳、蓄渗、缓释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雪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涉及道路、建筑、园林、水务、市政等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多专业高度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做好权责划分与工作衔接,《条例》规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同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雨雪水资源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强化规划设计的控制要求 海绵城市是贯彻城市新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强化海绵城市的规划和设计管控,保护城市中的天然海绵体,恢复自然生态本底,《条例》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条例》以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为主线,明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参建方职责,规定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均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为落实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城市建成区进行分期分批改造。
其中,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冒溢点整治、绿化硬化综合整治,管线入地、建筑节能、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城市新建片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确保雨雪水径流特征在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城市河湖、湿地、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和工矿企业建设等多种类型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要求。
构建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为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条例》还以专门章节对运行维护作了规定。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海绵城市设施档案。明确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运营维护。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运营维护。
此外,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