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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4/27 16:40:03
    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3〕28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2023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组织第三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竞争性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具备建设条件的省份实现全覆盖,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示范城市应充分运用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制定全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重点聚焦解决城市防洪排涝的难题,建立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适应的长效机制,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完善法规制度、规划标准、投融资机制和相关配套政策,全域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第三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总数15个,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确定。评选时,将综合考虑城市已有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基础、工作方案成熟度等因素,并适当向经济基础好、配套能力强、城市洪涝治理任务重、投资拉动效益明显的省份倾斜。

    二、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如下:

    (一)未有城市入选“十四五”前两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的省(自治区、兵团)可推荐1个城市参评。

    (二)“十四五”前两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022年度绩效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绩效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省(自治区)可推荐1个城市参评。

    (三)申报城市应具备相应基础条件,其中:城市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财力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投入需要,城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低,不得因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四)已获得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示范资金支持的城市不得再次申报;“十四五”以来在城市建设领域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城市不得申报。

    三、选拔程序

    (一)省级推荐。

    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对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城市参照附件2编制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明确推荐的城市名单,按照附件1填写有关情况,并于2023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二)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城市申报方案进行书面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城市进入竞争性评审环节,根据专家打分结果,确定入围城市名单,并现场公布。

    (三)公示。

    入围城市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示范城市。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审结果依次递补。

    四、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标准和支持范围

    中央财政按区域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7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8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补助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年拨付到位。

    示范城市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其中: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干一片、成一片”。示范工作坚持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出现“调水造景”、“大树进城”等不环保、不节约的情况。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直接相关的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1.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

    2.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雨污水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3.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绿地建设、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等。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人员经费、日常运维等方面支出。

    五、日常跟踪、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对示范城市的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将示范城市的任务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每个示范城市每季度不少于1期)。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重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财政部门重点检查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将在汇总地方上报情况的基础上,对示范城市开展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参考。

    各地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地方海绵城市建设3年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分年度绩效目标。经竞争性选拔、公示后确定入围的城市,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对3年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分年度绩效目标表盖章后报三部门备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挂钩。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参与申报的各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应联合行文上报三部门,并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邮箱报送电子版(含佐证材料),或通过光盘等移动存储方式邮寄。

    (二)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申报城市应紧扣要求编制工作方案,避免委托中介机构“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等情况,切实减少申报工作相关支出。申报材料除正式文件外,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律报送电子版。

    (三)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数量和要求推进城市、报送材料等,并对报送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城市,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1965043,邮箱:shikelu@mof.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电话:010-58933160,邮箱:hmcs@mohurd.gov.cn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245,邮箱:jhyc@mwr.gov.cn

    附件:1.示范城市申报条件情况表

    2.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示范城市申报条件情况表

附件2(含附1).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2(附2)-2023年项目清单样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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