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同样都是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两地的《条例》各有不同,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南充市的《条例》构建了清晰完整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责任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海绵城市建设协管单位,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相应职责。《条例》构建了多层级管控、多专业融合、多部门分工协同的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制度。《条例》将“海绵因子”渗透到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中,对建设项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把关衔接,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控。
《条例》规定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已建区域改造项目与海绵设施衔接、制定新建区域建设管控方案,追求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求避免无序、低效、重复建设。《条例》明确规定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条例》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设定了豁免清单制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管理办法,既符合南充实际,又能立得住、行得通。
为巩固海绵城市建设成果,《条例》建立了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制度、监测管控信息化平台,设置禁止性行为条款和相应法律责任,以保障海绵设施长期有效运行。
内江市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该市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了一些制度举措、经验做法进行固化,明确有关各方在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建设管理各环节,提出有效管用措施,常态化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从制度上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条例》分六章,共三十六条,从整体上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了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美乡优城”的决策部署,规定了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要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及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条例》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突出了规划引领作用,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批准程序。坚持因地制宜,规定了对新建区域和已建区域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配套海绵城市设施作了区分规定,实行分类指导。《条例》注重地方特色,对城市的主要海绵体河湖、湿地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沱江、隆昌河、威远河等河湖及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了保障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行,《条例》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明确了主体及其应当履行的责任及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有关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来源: “四川人大”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