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污分流的,产权人应当进行分流改造,雨污混排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秦皇岛市围绕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城市内涝防治、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排水许可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城市雨污管网,提高了污水收集效能,全面消除了城市黑臭水体,并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但城镇排水管理中存在的雨污分流不彻底、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晰、排水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发展。
办法结合秦皇岛实际,明确雨污分流排放、厘清排水设施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义务、建立维护运营单位监管模式、规范排水行为,是保障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有效提升城镇排水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
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规划建设、排放管理、运行监管、设施维护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规范排水行为中,明确提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食品加工、洗浴、洗车等产生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排水许可证;将污水排入雨水设施或者直排自然环境,向雨水设施、自然水体倾倒污水,排水设施因堵塞、破损、渗漏等原因导致污水未能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等属于违法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明确将城镇排水设施倾倒餐厨废弃物、垃圾、渣土、污泥、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列为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八类禁止性行为。
来源:中国环境